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用于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材料没有国家现行标准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4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 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 复验报告或技术鉴定文件。
1.0.5 需要现场配制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确定,其配合比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0.6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要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1.0.7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