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提高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水平,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的原材料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4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原材料质量合格证及材料检测报告。
2 质量技术指标及检测方法。
3 技术鉴定文件。
4 材料使用方法说明。
1.0.5 需要现场自行配制的材料,其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经试验确定的配合比不得任意改变。
1.0.6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更换材料或采用新材料时,应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1.0.7 环氧树脂自流平地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