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0.1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整体
面层
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水泥钢(铁)屑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的)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蛰层、三合士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扳块
面层
面层:砖面层(陶瓷锦砖、缸砖、陶瓷地砖和水泥花砖面层)、大理石面层和花岗石面层、预制板块面层(水泥混凝土扳块、水磨石板块面层)、料石面层(条石、块石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
基层:基土、灰土垫层、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三合土垫层、炉渣垫层、水泥混凝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填充层
建筑装饰
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
3.O.5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3.0.6厕浴间和有防滑耍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7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O.8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O.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3.O.10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钢筋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l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O.12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10m;房屋转角处应做45缝。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设缝处理。上述缝宽度为15~20mm。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o
3.O.13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O.14建筑地面镶边,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
3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4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5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6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3.0.15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耍求。
3.0.16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3.0.17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木、竹面层以及活动地板、
4
塑料板、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工后进行。
3.0.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l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19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O.20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O.2l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l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应采用泼水或蓄水方法,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O.22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