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1 出厂检验项目
表1中的第1项到第3项、表2中的第1项到第5项、表3中的第1项到第5项要求为出厂检验项目。
7.1.2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条件下,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b)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c) 产品主要原料、配比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要求时;
7.2 组批
对同一类别产品,连续生产时每5t为一批,不足5t亦可按一批计。
7.3 抽样
在每批产品或生产线中随机抽取不少于6组。样品总重量不少于5kg。抽样按GB 3186进行。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一份试验,一份备用。
7.4 判定规则
产品按照第6章进行试验,试验结果若均符合第5章的要求时,即判为合格。
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允许在同批样品中,用备用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