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厂房设计规定(给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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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 般 规 定
7.1.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排水干管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也可埋地敷设。洁净室内管道宜暗装,与本房间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
7.1.2 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结露层外表面应光滑易于清洗,并不得对洁净室造成污染。
7.1.3 管道穿过洁净室墙壁、楼板和顶棚时应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无法设置套管的部位也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7.2 给 水
7.2.1 洁净厂房内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管道的设计应留有余量,以适应工艺变动。
7.2.2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附加水量为使用水量的30%~100%。
2 干管流速为1.5~3m/s。
3 不循环的支管长度应尽量短,其长度不大于6 倍管径。
4 供水干管上应设有清洗口。
5 管道系统各组成部分必须密封,不得有渗气现象。
7.2.3 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纯水管道的管材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根据需要可选择不锈钢管和聚氯乙烯(UPVC、CL-PVC)、聚丙烯(PP)、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聚偏氟乙烯(PVDF)等管材。
2 工艺设备用循环冷却给水和回水管可采用镀锌钢管、不锈钢管或工程塑料管。
3 管道配件应采用与管道相应的材料。
7.2.4 纯水和冷却水管道应预留清洗口。
7.2.5 洁净厂房周围应设置洒水设施。
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统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7.3.2 洁净室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设有完善的透气装置。
7.3.3 洁净室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空气洁净度等级高于6 级的洁净室内不应设地漏。
2 6 级洁净室内不宜设地漏,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专用地漏。
3 等于或高于7 级的洁净室内不宜设排水沟。
4 等于或高于7 级的洁净室内不应穿过排水立管;其它洁净室内穿过排水立管时不应设检查口。
7.3.4 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洗的卫生设备、管道、管架及其附件。
7.3.5 洁净厂房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7.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4.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7.4.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要求。
7.4.3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少于2 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5L/s 计算。
7.4.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GBJ 140)的要求
7.4.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 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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