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构件型式和布置;
2 结构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各部分的质量和刚度宜均匀、连续;
3 结构传力途径应简捷、明确,竖向构件宜连续贯通、对齐;
4 宜采用超静定结构,重要构件和关键传力部位应增加冗余约束或有多条
传力途径。
5 宜减小偶然作用的影响范围,避免发生因局部破坏引起的结构连续倒塌。
3.2.2 混凝土结构中结构缝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结构受力特点及建筑尺度、形状、使用功能,合理确定结构缝的位置和构造形式;
2 宜控制结构缝的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设缝的不利影响;
3 可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阶段的临时性结构缝。
3.2.3 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连接部位的承载力应保证被连接构件之间的传力性能;
2 当混凝土构件与其他材料构件连接时,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
3 应考虑构件变形对连接节点及相邻结构或构件造成的影响。
3.2.4 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结构耐久性要求;
2 节省材料、方便施工、降低能耗与保护环境。
3.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3.3.1 混凝土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
2 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
3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计算;
4 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漂浮验算;
5 对于可能遭受偶然作用,且倒塌可引起严重后果的重要结构,宜进行防连续倒塌设计。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暂短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
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 0S . R (3.3.2-1)
. . c s k Rd R . R f , f ,a ,. . . /. (3.3.2-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
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
小于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0.9;对地震设计
状况下不应小于1.0;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暂
短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按作用的地震
组合计算;
R--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 (·)--结构构件的抗力力函数;
γRd--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对静力设计,一般结构构件取1.0,
重要结构构件或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大于1.0
的数值;对抗震设计,采用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代替γRd 的表达
形式;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4.1.4 条及第4.2.3 条
的规定取值;
ad--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
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公式(3.3.2-1)中的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值(N、M、V、T 等)表
达;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10.1.2 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
3.3.3 对持久或暂短设计状况下的二维、三维混凝土结构,当采用应力设计的形
式表达时,应接下列规定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
1 按弹性分析方法设计时,可将混凝土应力按区域等代成内力,根据公式
(3.3.2-2)进行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6.1.2 条的规定;
2 按弹塑性分析或采用多轴强度准则设计时,应根据材料强度的平均值进行
承载力函数的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1.3 条的规定。
3.3.4 对偶然作用下的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 公式(3.3.2-1)中的作
用效应设计值S 按偶然组合计算,结构重要性系数0 . 取不小于1.0 的数值;当计
算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时,公式(3.3.2-2)中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c f 、
s f 改用强度标准值fck、yk f (或pyk f );当进行结构防连续倒塌验算时,结构构件
的承载力函数按本规范第3.6 节的原则确定。
3.3.5 对既有结构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复核、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而验算承载能力极限
状态时,宜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的规定;
2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第3.7 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