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列的树脂包括环氧树脂、乙烯基酯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和酚
醛树脂。树脂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1 树脂胶料铺衬的玻璃钢整体面层和隔离层。
2 树脂胶泥、砂浆铺砌的块材面层和树脂胶泥灌缝与勾缝的块材面层。
3 采用树脂砂浆、稀胶泥、玻璃鳞片胶泥制作的整体面层。
6.1.2 施工环境温度宜为 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
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并严禁用明火或蒸气直接加热。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
低于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
注:酚醛树脂采用苯磺酰氯固化剂时,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17℃。
6.1.3 当采用呋喃树脂或酚醛树脂进行防腐蚀施工时,在基层表面应采用环氧树脂胶
料、乙烯基酯树脂胶料、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料或玻璃钢做隔离层。
6.1.4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环境温度、湿度、原材料及工作特点,通
过试验选定适宜的施工配合比和施工操作方法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6.1.5 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现场应防风尘。在施工及养护期间,应采取防水、防火、
防曝晒等措施。
6.1.6 当进行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时,不得与其他工种进行交又施工。
6.1.7 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材料应密闭贮存在阴凉、干燥的通风处,并应防火。玻
璃纤维布(毡)、粉料等材料均应防潮贮存。
6.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6.2.1 环氧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双酚-A 型环氧树脂》GB/T 3657—1992
及表6.2.1 的规定,其外观应无明显的机械杂质。
表 6.2.1 双酚-A 型环氧树脂的质量
6.2.4 呋喃树脂的质量,应符合表6.2.4 的规定,其外观应为棕黑色液体。
6.2.7 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常温固化使用的固化剂应包括引发剂和促进剂,
质量指标应符合表6.2.7 的规定。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固化后的制成品质量
应符合表 6.2.15的规定。
6.2.8 呋喃树脂的固化剂应为酸性固化剂。糠醇糠醛型树脂采用的是已混入粉料内的氨
基磺酸类固化剂。糠酮糠醛树脂使用苯磺酸型固化剂。其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 15
的规定。
6.2.9 酚醛树脂的固化剂应优先选用低毒的 萘 磺酸类固化剂,也可选用苯磺酰氯等固
化剂,其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6.2.15 的规定。
6.2.10 环氧树脂稀释剂宜采用丙酮、无水乙醇、二甲苯等非活性稀释剂,也可采用正
丁基缩水甘油醚、苯基缩水甘油醚等活性稀释剂。乙烯基酯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稀
释剂应为苯乙烯。酚醛树脂的稀释剂应为无水乙醇。
6.2.11 树脂玻璃钢使用的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无碱或中碱玻璃纤维增强材料时,其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无碱
玻璃球》JC 557-1994 和《中碱玻璃球》JC 583-1995 中的规定。严禁使用陶土坩埚生
产的玻璃纤维布。
2 当采用非石蜡乳液型的无捻粗纱玻璃纤维方格平纹布时,厚度宜为 0.2~0.4mm,
经纬密度应为每平方厘米4×4~8×8 纱根数。
3 当采用玻璃纤维短切毡时,玻璃纤维短切毡的单位质量宜为 300~450g/m2。
4 当采用玻璃纤维表面毡时,玻璃纤维表面毡的单位质量宜为 30~50g/ m2 。
5 当用于含氢氟酸类介质的防腐蚀工程时,应采用涤纶晶格布或涤纶毡。绦纶晶格
布的经纬密度,应为每平方厘米8×8 纱根数;绦纶毡单位质量宜为30g/m2。
6.2.12 粉料应洁净干燥,其耐酸度不应小于 95%。当使用酸性固化剂时,不应小于
98%,并不得含有铁质、碳酸盐等杂质。其体积安定性应合格,含水率不应大于0.5%。
细度要求0.15mm 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88mm 筛孔筛余量为10%~30%。当用于
含氢氟酸类介质的防腐蚀工程时,应选用硫酸钡粉或石墨粉;当用于含碱类介质的防腐
蚀工程时,不宜选用石英粉。
6.2.13 树脂砂浆用的细骨料耐酸度不应小于 95%,当使用酸性固化剂时,不应小于
98%。其含水率不应大于0.5%,粒径不应大于2mm。当用于含氢氟酸类介质的防腐蚀工
程时,应选用重晶石砂。
6.2.14 饱和聚酯树脂。树脂的质量应符合表 6.2.1~表6.2.3 的规定。玻璃鳞片宜选
用中碱型,片径筛分合格率应大于92%,其质量应符合表6.2.14 的规定。